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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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政府


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池政〔2006〕5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5月17日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池州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仪活动和从事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开发区管委会应将殡葬工作列入社会改革、城乡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促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

第四条 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监督检查殡葬法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从事殡葬服务单位的业务进行监督;

(四)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实行管理。

国土资源、公安、工商、卫生、物价、城市管理、技术监督、环保、民族、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做好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 殡葬服务单位应向社会提供高效、优质的殡葬服务。

第六条 殡葬管理应积极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和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不得干涉。

第八条 贵池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实行火葬的地区;东至、石台、青阳三县和九华山风景区为土葬改革区。

贵池区少数交通不便的边远山区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村组见附件。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九条 凡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遗体均应就地火化。

第十条 死者遗体应当在7日内火化。

因刑侦、交通事故等特殊情况需要在殡仪馆保留遗体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并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遗体保存费用由决定保留遗体的单位或申请保留的个人承担。未查明尸源的无名尸体在殡仪馆保留遗体的费用由同级财政负担。

医疗教学、科研等单位需要利用遗体进行教学、科研的,由死亡者亲属和使用遗体的单位商定后,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手续。在殡仪馆保留遗体所需费用,由要求保留者承担。

第十一条 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存放、火化等,由殡仪馆或经民政部门批准的殡葬服务单位承办,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凡因患传染病死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火葬区内的医疗单位应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因病在医疗机构死亡者的遗体,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因病在家死亡者的遗体,其家属应及时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并通知殡仪馆接运尸体。

第十二条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当就地火化。因特殊情况需要运往外地的,须经县以上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运尸手续。

第十三条 运送遗体应当使用殡仪服务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十四条 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非正常死亡的,凭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第十五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死者骨灰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禁止将骨灰盒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第十六条 火葬区内国家规定可以实行土葬的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应在当地民政部门和民族事务管理部门共同指定的地点埋葬。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十七条 土葬改革区内的人员死亡后,可以实行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十八条 土葬改革区内死亡人员的遗体,应葬入公墓或当地政府规划的土葬用地内。

第十九条 土葬改革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的原则,合理规划土葬用地。

第二十条 土葬改革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推行火葬。



第四章 丧葬用品管理和殡俗改革



第二十一条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棺木等为土葬服务的丧葬用品;禁止为遗体土葬提供抬尸、运尸及安葬等便利条件;禁止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

第二十二条 倡导实行文明、健康、科学的丧葬礼仪,禁止在殡仪活动中进行封建迷信活动。

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

第二十三条 城市殡仪活动应在殡仪馆或殡葬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内进行。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沿街搭设灵堂、抛撒草纸冥币、燃放鞭炮。

第二十四条 信教人员按照宗教习惯举行丧葬仪式的,应当在宗教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场所进行。

第二十五条 实行丧事简办,禁止大操大办。殡葬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红白理事会工作的指导,将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和职工公约之中。



第五章 殡葬服务设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应从实际出发,建立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殡葬服务设施的迁建、扩建、改建和殡葬服务设备的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列入市、县、区基本建设计划。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社区服务要求,选择适当位置,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设置殡仪服务站所,为辖区居民进行有偿、文明、规范化的殡仪服务。

第二十七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级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墓建设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绿化面积占墓地面积的30%以上;

(二)骨灰墓单穴或双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三)遗体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四)规划、设计应有文化艺术特色。

第二十九条 公墓墓穴(格位)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合理定价,实行明码标价。管理费收取年限一个周期不得超过20年。

凡在公墓和骨灰存放设施安放骨灰,应按规定缴纳费用。逾期六个月不缴纳的按无主穴位处理。

第三十条 禁止在下列地区建设公墓和私建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外,由当地人民政府限期迁移或深埋,不留坟头。

公墓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严禁炒卖和传销。

农村公益墓地,不得提供给村民以外人员,禁止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从事殡葬业务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罚;

(一)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并可处以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四)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华侨回国安葬,港澳台同胞回内地安葬以及在华死亡的外国人士的殡葬活动,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五条 在殡葬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殡葬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九华山风景区管委会可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贵池区暂缓火葬区域村组名册

 

 



附:

贵池区暂缓火葬区域村组名册



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作出《关于同意暂缓火葬区域的批复》(民务字[2006]147号),确定贵池区暂缓实行火葬的高山不通车的乡镇村组是:

1、棠溪乡共5个村11个组:石门村黄尖组、黄梅组、白沙组;棠溪村球山组;花庙村七井组、方村组、大岭组、石村组、冯村组;留田村江冲组马山片;西山村青坑组。

2、梅村镇共1个村2个组:黄田村马岭组、康冲组。

3、梅街镇共4个村4个组:潘桥村林茶组;峡川村曹山组;乌石村一组;梅街村凌村组。

4、刘街乡共3个村9个组:双溪村风岭组、风和组、周冲组;长垅村郎冲组、景岭组;柯郭村组;源溪村柯村组、徐村组、庄坦组。

5、解放乡共4个村6个组:双河村焦村组、汪村组、许岭组;元四村太卜组;俞村村马岭组;浪河村主山组。

6、高坦乡共2个村4个组:斗溪村郑山组、上棚组、杨棚组;双丰村十八股组。

7、唐田镇共5个村19个组:八一村元坑组、徐坡组、山头组、陈塘组、祖山组、大坑组、杨冲组、里冲组;石破村舒坡组、祖山组、岭脚组、刘冲组、林冲组;扬名村燕窝组;尚书村鸟科组;凤凰村反排组、凉亭组、天堂组、岩头组。

8、牌楼镇共1个村4个组:大山村周冲组、罗岭组、郑村组、麻岭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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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正三轮机动车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政府


合肥市正三轮机动车交通管理若干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令

第90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维护城市交通秩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含郊区、开发区) 范围内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负责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正三轮机动车非法营运的取缔工作。市工商、市容、民政、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协同做好正三轮机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正三轮机动车的交通管理工作实行综合治理、以条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居民已有的正三轮机动车,属公安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须经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方准行驶。驾车人须经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车辆及驾驶证须经年度检验。

  第六条  禁止正三轮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或者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活动。

   第七条 具有本市户口、具备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条件的下肢残疾人,可购买供残疾人代步使用的残疾人专用车。市公安车辆管理机关凭市残疾人联合会的入户通知书及有关证明核发号牌、行驶证。

   第八条 残疾人专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右边行驶。二级以上的下肢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可载一名陪护人员。

   第九条 禁止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禁止下肢残疾人驾驶正三轮机动车或残疾人专用车以外的机动车。

   第十条 驾车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暂扣车辆1个月,有第一项行为的,处以50 元罚款;有第二项、 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0元罚款;无驾驶证驾驶的,依法处以15日以下拘留、200以下罚款:

  (一)驾驶无号牌、无行驶证的正三轮机动车、残疾人专用车的;

  (二)驾驶正三轮机动车在市区道路行驶的;

  (三)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或者下肢残疾人驾驶正三轮机动车或残疾人专用车以外的机动车的。

  正三轮机动车从事营业性客货运输的,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拒绝、阻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专业用语的含义:

  (一)正三轮机动车,是指以机械动力装置驱动的,且两个后轮与前轮对称分布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二)残疾人专用车,是指以手动、电机动装置驱动的、 设计专供下肢残疾人作为代步工具的车辆。

  (三)市区道路,是指当涂路、东流路、环湖东路、砀山路、双七路和上述道路连接形成的范围(二环道路)以内的所有道路。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2005年1月25日 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经过审议,并根据省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批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甘肃省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邵克文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

              关于甘肃省2004年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05年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摘要)

      ——2005年1月20日在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甘肃省发展和发展委员会主任 邵克文

  一、2004年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2004年,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全省经济社会继续保持了快速协调发展的好势头,经济增长的速度、质量和效益均达到近年来最高水平,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圆满完成。预计全省实现生产总值1540亿元,增长11%;地方财政收入、大口径财政收入分别达到104亿元、215.4亿元,增长18.6%和21.6%;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20元,农民人均纯收入1840元,均增长10%。主要特点是:
  (一)坚持有保有压,宏观调控政策得到切实贯彻。加强规划指导和政策引导,在开展投资项目和重点行业清理整顿的同时,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通过两次电价调整和对高耗能企业实行差别电价,推动了钢铁、电解铝、水泥等行业的结构调整。执行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落实经营性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土地市场秩序得到有效治理。撤销违规设立或开发程度低、布局不合理的开发区43个,复耕土地4335亩。
  (二)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与调整农业结构并重,农民增收渠道有所拓宽。全面落实中央“一减三补”等各项扶农政策,广大农民从政策减负、结构调整和农产品价格上涨中大幅增收。粮食总产达到805.8万吨,是历史上第四个高产年。农业结构调整从战略主导产业、区域优势产业和地方特色产品三个层面全面展开,特色产业基地面积占到农作物总播种面积的40%,农业增加值预计完成285亿元,增长6%。组织开展农民工输转培训5.5万人次,劳务输出324万人次。预计全省减少农村绝对贫困人口10万人、相对贫困人口40万人。
  (三)突出更新改造和国企改革,工业增速与经济效益同步提高。工业企业产品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步伐加快,高技术产业化、农产品加工、装备制造等方面近40个项目获得国家支持。酒钢产品结构调整、金川镍精炼系统和铜冶炼节能降耗更新改造项目进展较快,兰州卷烟厂易地改造工程基本完成,兰州石化大乙烯工程开工建设。围绕产权多元化改革,推进了中铝控股兰铝等大型企业集团的重组改制和合资合作,加快了中小企业规范化改制。预计全省规模以上工业实现增加值500亿元,比上年增长15.5%,盈亏相抵后实现利润65亿元,增长1.1倍。
  (四)狠抓项目建设和谋划,固定资产投资稳定增长。预计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753亿元,增长15%。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建设得到加强,新增有效灌溉面积35万亩,提前完成485万亩退耕还林和荒山造林任务,1100万亩草地实施退牧还草。交通建设成效显著。七条高等级公路建成通车,新增高速公路344公里,兰州市区五个出口全部实现高速连通;兰武铁路二线、武嘉铁路电气化改造和敦煌铁路建设进展良好。一批电源项目建成投产,新增装机容量55万千瓦。项目前期工作进一步加强,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高速公路,盐环定扬黄二期,黄河乌金峡水电站等一批重大项目的前期工作基本完成。
  (五)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相结合,对外经贸合作进一步扩大。中粮可口可乐饮料罐装项目已建成投产,丹麦嘉士伯啤酒与兰州黄河啤酒在省内设立了合资企业。酒钢、金川公司在海外建立资源基地。张掖小孤山水电站等借用国外贷款项目正式启动。预计全省实际利用外资2.59亿美元。对外贸易稳步发展,预计全省外贸进出口17.7亿美元,其中,出口9.96亿美元。
  (六)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社会事业的薄弱环节得到加强。通过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中小学危房改造、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项目的实施,改善了农村基础教育的薄弱状况。落实高中扩招、中等职业教育专项,扩大了高中阶段办学规模。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建设顺利,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逐步落实,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7万人。
  同时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在新的形势下,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又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是:银行信贷趋紧,资金供需矛盾更加突出;重大产业发展项目储备不足,项目工作水平亟待提高;铁路运输紧张,对经济发展构成“瓶颈”制约;劳动力供需矛盾突出,就业形势仍很严峻。对上述困难和问题,必须用发展和改革的办法逐步加以解决。

  二、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2005年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预期目标为:生产总值增长10%;财政收入增幅高于经济增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5%;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外贸进出口增长8%;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103;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6%左右,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7‰以内。
  为实现上述目标,必须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从实际出发贯彻落实宏观调控政策,加快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抓住国家继续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机遇,推进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在加快发展的同时,进一步提高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积极争取国债资金,建设一批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项目,在冶金、水泥、化工等行业选择一批有条件的企业开展清洁生产试点,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对煤炭、有色金属等前景好、风险小、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加大勘察投入力度。加大现有煤炭企业的开采能力,支持大型煤炭基地加快建设,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搞好煤炭产需衔接,努力缓解煤炭供求偏紧的状况。
  (二)以推进农业产业化为突破口,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农业结构调整力度,把草食畜牧业作为战略主导产业来抓,大力发展马铃薯、中药材、酿造葡萄等区域性优势产业,扶持发展百合、油橄榄、食用菌等地方特色产品。用工业化思维谋划农业发展,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无公害农产品基地,鼓励龙头企业资产重组和规模扩张,发展几个辐射面广、在全国有影响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加大农村“六小”工程建设力度,初步安排推广农村沼气5万户,草场围栏2000万亩,解决农村70万人安全饮水问题,发展节水灌溉60万亩以上,新增农村小水电装机10万千瓦,新建乡村道路3500公里。把发展劳务经济作为促进农民增收的重要措施。加强劳务输转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务工环境,加强农民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推进劳务输出组织化、规模化。引导和鼓励乡镇企业向小城镇合理聚集,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坚持扩大规模与产业升级相结合,加快实施工业强省战略。立足现有基础,做大做强支柱产业,做专做精中小企业,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工业总量的扩张和结构的调整。搞好石化、有色、冶金、建材等支柱产业的重大技术改造,巩固提高其优势地位。支持装备制造、农副产品加工、医药、地方化工、新材料五个行业进行技术改造,加快产品结构调整。推动具有特色优势的新材料、新能源、电子信息、生物制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做大做强。设立省级产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推动园区滚动开发,
  (四)坚持以人为本,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改善科技基础条件,增强科技创新能力。落实农村寄宿制学校、中小学危房改造和现代远程教育试点等国家专项,整合、扶持一批地县骨干中等职业学校,提高高等教育办学质量。全面建成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本建成公共卫生医疗救治体系。加快农村基层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分步实施“红色旅游”景区规划项目。开工建设省地质博物馆、和政古生物化石博物馆二期扩建等一批新的文化建设工程,搞好国扶重点县文化馆、图书馆建设,实施新通电行政村和50户以上自然村“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改善就业环境,把发展服务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作为扩大就业的主攻方向,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新增城镇就业人数12万人。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
  (五)以扩大内外资利用规模为重点,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推介和招商引资活动,以优势企业、优势项目广泛吸引外资及民间资本,提高利用外资的规模和水平。开工建设兰州天然气管网、罗汉洞至定西高速公路等国外贷款项目;启动国道212线临洮至文县罐子沟高速公路等项目的对外贷款工作。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积极推动加工贸易,努力扩大特色农产品、机电产品和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大力发展对外工程承包,努力扩大智能型、技术性劳务输出。
  (六)进一步深化各项改革,不断推进体制机制创新。认真实施国企改革“三年攻坚计划”,加快国有经济布局的战略性调整。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落实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作、联营、参股、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经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创新投融资方式。规范政府投资管理,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落实投资审批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社会公益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先行对各类农业资金进行整合,发挥有限资金的整体效益。深化农村及涉农领域各项改革,促进农民减负和增收。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有步骤地推进科教文卫、勘察设计、水利等行业的事业单位改革,鼓励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单位先行试点。

  三、立足当前抓项目,着眼长远搞规划,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加快项目建设,努力保持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强劲拉动。抓紧引大入秦工程调整方案的实施,争取开工盐环定扬黄二期等骨干水利工程,扩大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范围。退耕还林以巩固成果为重点,对去年国家认可的超计划面积,在今年予以兑现。完成临泽至清水、树屏至徐家磨、刘寨柯至白银高速公路,40条县际公路改造,庆阳机场复航改造,黑河龙首二级水电站、连城电厂二期、黄河小峡水电站等工程;开工建设罗汉洞至定西、天水至宝鸡、西峰至长庆桥至凤翔路口等高速公路,兰州铁路集装箱中心站,天水机场军民合用,华亭电厂、乌金峡水电站、重点煤矿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等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用足用活国家土地、信贷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开工建设。争取金融部门为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的企业提供正常流动资金贷款,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条件的挖潜改造项目提供中长期贷款。搭建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完善信用担保体系,下决心培育几户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拓宽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二)搞好评估论证,努力提高项目谋划水平。通过依法招投标,选择信誉好、力量强、有资质的单位承担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文件的编制工作。提高项目工作深度,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项目的前期工作。结合中长期规划编制,做好重大项目的征集、筛选和论证工作,争取更多的项目列入国家规划。超前谋划一批能够优化产业结构、增强发展后劲、对全局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大项目,储备一批增加地方财源、改善居民生产生活条件的中小项目,吸引一批国内外产业转移项目,组织实施一批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安排一批急需的社会事业项目,不断充实、完善项目库。
  (三)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搞好“十一五”规划编制工作。按照国家编制“十一五”规划的总体部署,研究提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和2020年远景目标,做实做深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组织编制各具特色的市县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