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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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血吸虫病防治管理办法

(1999年2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18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血吸虫病防治(以下简称血防)工作,应当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与改善生态环境相结合,实行预防为主、科学防治、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血吸虫病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防、控制、消灭血吸虫病工作的领导,制定血防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畜牧兽医、农业、水利、林业、民政、建设、药品管理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本办法的规定,共同做好血防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是血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血防工作的监督检查,定期向政府报告疫情动态,提供血防决策依据。
卫生防疫机构负责辖区内病人的诊治和疫情监测、血防技术指导及培训工作。
第七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动物血防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动物血吸虫病防疫和防疫监督。
第八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聘请专业人员担任血吸虫病管理监督员,宣传有关血防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血吸虫病的日常监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血吸虫病管理监督员执行监督任务时,应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
第九条 农业主管部门在农田基本建设中应结合中低产田改造工程,开展除灭钉螺工作。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农田水利工程、人畜饮用水工程、水电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设与除灭钉螺工作相结合,把血防工作纳入水利建设统筹规划,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植树造林和林地改造,开展除灭钉螺工作。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疫区的城市和村镇建设中,应当规划、修建公共卫生厕所,实施垃圾无害化处理,并会同农村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推行沼汽池建设。
第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血吸虫病预防、治疗药品和灭螺药品的生产、供应。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部门应优先安排控制、扑灭疫情急需的血防人员、药品、器械的运送。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对血防地区符合救济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人给予生活救济,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从救灾经费和国内外捐款中安排部份资金用于灾后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血防药品的管理,血防药品和器械必须用于血防工作。
血防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财政、审计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血防经费使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卫生防疫机构开展医疗活动,按照《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疫情监测和报告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血吸虫病疫情监测网络和报告制度,掌握疫情动态,定期分析上报。
第十八条 发生血吸虫病时,卫生行政部门应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相互通报疫情,并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
第十九条 血吸虫病疫区的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加强对疫区血吸虫病的监测,定期进行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血吸虫病疫情检测,收集、整理、分析、上报血吸虫病疫情。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血吸虫病人、疑似血吸虫病人以及新的钉螺孳生地都应立即向当地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卫生防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按规定逐级上报疫情。
第二十一条 地方政府、医疗机构、防疫机构都应按规定报告有关血吸虫病真实情况、提供完整资料,不得隐瞒、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确定血吸虫病疫区,通报或公布血吸虫病疫情。

第四章 预防控制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卫生、畜牧兽医等行政管理部门按血防规划的要求,采取预防控制血吸虫病的各种措施。
疫区群众应积极参加血吸虫病防治活动,落实防治措施,接受健康教育。
第二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应广泛宣传血防工作的意义以及血吸虫病的危害性和预防、控制知识。
疫区中、小学校应将血防知识纳入健康教育的教学内容。
第二十五条 疫区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查螺灭螺工作。疫区企业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区域内的灭螺费用由本单位承担。
第二十六条 开展药物灭螺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前三天公告灭螺时间、地点、药物种类、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确保人畜安全。
药物灭螺应在血防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确保灭螺质量。
第二十七条 在疫区兴建大型农田水利工程、水电工程、人畜饮水工程等,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卫生防疫机构对建设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卫生防疫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卫生防疫措施。
第二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和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定期对人畜进行血吸虫病检查,实施人畜同步治疗。
第二十九条 疫区常住人口及暂住人口,应按照当地的防治规划,接受血吸虫病检查。被发现的血吸虫病人或疑似血吸虫病人,应接受诊断、治疗。
第三十条 在疫区内饲养家畜的,必须按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计划进行血吸虫病检查、治疗。运出疫区的家畜应接受血吸虫病检疫。
第三十一条 进入疫区的单位、个人应在血防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做好个人防护,接触疫水者应接受预防性服药或治疗。
第三十二条 血防经费实行以当地政府投入为主,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将必要的血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安排。
第三十三条 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控制、扑灭疫情。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四条 对在预防、控制和消灭血吸虫病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疫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防疫机构进行卫生调查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造成疫情扩散或者传播阻断地区疫情重新暴发流行的;
(二)隐瞒、谎报疫情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疫情,或者拒不提供真实情况、完整资料的;
(三)挪用、贪污血防经费、药品和器械的。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钉螺:指含血吸虫尾蚴的钉螺。
(二)疫区:指血吸虫病暴发或流行,其病原体向周围传播时可能波及的地区。
(三)疫水:指含有血吸虫尾蚴,能造成人、畜感染血吸虫病的水体。
(四)卫生防疫机构:指血吸虫病防治站(所)和卫生防疫站内设的血防科室。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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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普通资本来源)(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项目)

中国 亚洲开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亚洲开发银行贷款协议


(普通资本来源)(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项目)
(签订日期1989年8月28日)
  本贷款协议于1989年8月28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借款人)和亚洲开发银行(下称亚行)双方之间签订。
  鉴于:
  (A)借款人为实施本贷款协议3.01款所陈述的项目,向亚行申请贷款;
  (B)项目将由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下称上投公司)具体执行,为此,借款人将按亚行所要求的条款,保证上投公司使用贷款款项;
  (C)借款人还要求亚行提供技术援助(下称技术援助),用以上投公司机构和机制的强化。根据同时签署的借款人政府和上投公司为一方,亚行为另一方的协议,亚行同意以日本特别基金提供等值于四十五万美元的技术援助;
  (D)根据前述情况,亚行同意按本协议以及亚行与上投公司同时签署的项目协议所规定的条款,从其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贷款;
  为此,本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贷款规则、定义
  1.01款 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亚行贷款的一般程序,适用于本贷款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上述已作修改的普通资本来源贷款规则按照本协议附件一修改后,以下称贷款规则)。
  1.02款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本贷款协议所使用的贷款规则已作定义的术语,仍具有各自特定的含义。下述术语补充定义如下:
  (a)“章程”指1981年2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及以后依法修改的上投公司的公司章程。
  (b)“上投公司”指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它是按照章程成立的国营企业。
  (c)“项目执行代理人”为上投公司,它负责项目的执行。
  (d)“经营大纲”指上投公司关于本协议附件4第2段的经营大纲。
  (e)“发展战略”指上投公司关于本协议附件4第2段的发展战略。
  (f)“转贷款协议”指本协议3.02款所规定的借款人和上投公司之间签订的协议。
  (g)“子贷款”指上投公司给予或准备给予合格的企业,以实施合格的项目的贷款,子贷款资金源于本协议的贷款款项。
  (h)“合格的企业”指上投公司准备给予或已给予子贷款的某一企业。
  (i)“合格的项目”指合格的企业通过使用子贷款资金实施的特定发展项目。
  (j)“子公司”指由上投公司或其子公司或由上投公司与其子公司共同掌握或者有效控制的大多数未清偿表决权股份或其他权益的公司。
  (k)“ITC”指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的子公司:上海市上投进出口公司。
  (l)“人民币”指借款人的法定货币。
  1.03款 根据贷款规则2.01款(27),“汇率风险分担体系”指亚行设立的用以在其借款人中分担贷款的外汇风险的制度。1987年9月1日颁布的“汇率风险分担体系施行规则”中作了规定。

  第二条 贷款
  2.01款 亚行同意从其普通资本来源中向借款人提供一笔等值于一亿美元($100,000,000)的多种货币贷款。
  2.02款 借款人将向亚行支付根据贷款规则3.02款所确定的利息。
  2.03款 (a)借款人每年须支付百分之零点七五(0.75%)的承诺费。该承诺费将从贷款协议签署后六十天起,按下述方式根据贷款金额(减去已提款项)连续计付:
  第一年间按$15,000,000计付;第二年间按$45,000,000计付;第三年间按$85,000,000计付。此后,根据总贷款额计付。
  (b)如果贷款的某笔款项被取消,本款(a)段落所述的每部分金额按取消的款项所占未取消前总金额的比例相应减少。
  2.04款 贷款的利息及其他费用在每年的3月15日和9月15日支付。
  2.05款 (a)借款人须根据本贷款协议附件2规定的分期还款计划,向亚行归还从贷款帐户上提取的本金。
  (b)除非借款人和亚行另有协议,每笔子贷款的分期还款计划:(i)从根据项目协议2.02款(a)、(b)或(c)批准该笔子贷款帐户中提款之日起不得超过12年,包括不超过3年的宽限期;(ii)规定包括本金和利息在内的大约均等的半年一次的还款。

  第三条 项目说明、贷款使用
  3.01款 贷款所适用的项目,是指通过上投公司融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别发展项目。贷款目的是用于企业生产发展,并以上投公司的章程、经营大纲、发展战略和项目协议书为依据。
  3.02款 借款人须与上投公司签订一项转贷款协议,其中规定给上投公司的转贷金额、项目的实施,以及借款人与亚行各自的权利。该转贷款协议在形式、条款、条件等方面须符合亚行的要求,同时,必须不致于对本贷款协议中借款人义务的履行造成损害或限制。
  3.03款 (a)在提款时贷款的款项可以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用以合格项目的合理的货物与服务项下的外汇费用。
  (b)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从贷款帐户中提取的每部分金额只能用于对合格企业的子贷款,且只能用于合格企业实施合格项目所需的货物与服务的实际的全部的外汇费用。
  (c)除非亚行另行同意,以贷款资金支付的一切货物与服务,其采购须依照本贷款协议附件3的规定进行。
  3.04款 根据贷款规则8.03款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上提款的截止日,是本协议生效日起四年后的同一日期或其他经借款人和亚行协商同意的某一日期。

  第四条 特别保证
  4.01款 (a)借款人将督促上投公司以应有的努力有效地实施项目,并要求其符合合理的银行、行政、金融、工程、环境和商业实务的需要以及发展政策。
  (b)在项目的进行过程中,借款人必须根据本协议附件4的规定,履行借款人应尽的义务。
  4.02款 借款人应向亚行提供或被督促向亚行提供必需的报告和资料。这些报告和资料是关于:(i)贷款、贷款款项的开支、以及服务的提供;(ii)项目;(iii)合格企业、合格项目以及子贷款;(iv)上投公司的行政、业务和财务情况;(v)借款人的国内财务和经济状况,以及国际收支差额状况;(vi)其他和贷款有关的情况。
  4.03款 借款人须使亚行的代表能够检查任何合格企业、合格项目,通过贷款资金支付而取得的货物,以及由上投公司保存的所有有关的报告和文件。
  4.04款 借款人必须及时地采取必要的行动,包括提供资金、便利、服务、以及其他资财,以帮助上投公司履行其项目协议中的义务。借款人不能采取或允许任何干扰上投公司履行义务的行动。
  4.05款 (a)借款人应行使根据转贷款协议所拥有的权利,以保护借款人和亚行的利益,并实现本贷款的目的。
  (b)未经亚行预先同意,转贷款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转让、修改、撤销或放弃。
  4.06款 (a)借款人和亚行双方一致认为:借款人的其他外债债权人不会通过对借款人资产设定留置权的方法,取得凌驾于本贷款之上的优先权。为此,借款人保证:(i)除非亚行另行同意,如果借款人的任何资产被设定留置权作为归还某笔其他外债的抵押,据此这种留置权亦应平等地、按比例地保证本笔贷款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的偿还。(ii)如果借款人设定或允许设定某种留置权时,须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此外,如果由于宪法或其他法律的原因,这种规定不能适用于在政治分支机构的资产上设定任何留置权,借款人必须立即地、并在不损害亚行利益的前提下,在借款人的其他资产上设定一种令亚行满意的同样价值的留置权,以保证归还亚行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的支付。
  (b)本款(a)段的规定不适用于:(i)在购买某笔财产时,仅仅作为支付该笔财产买价的担保,而设立在该笔财产上的留置权;(ii)产生于银行之间交易的一般程序并作为担保到期日不得超过一年的债务的任何留置权。
  (c)“借款人的资产”这一术语用在本款(a)段中,是指借款人的任何政治分支机构或任何其代理人的财产,以及这些政治分支机构的代理人的资产,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任何其他具有为借款人执行中央银行职能的机构。

  第五条 中止、提前偿还
  5.01款 出现下述事由,借款人根据贷款规则8.02(1)款的规定从贷款帐户中提款的权利将被中止:
  (a)上投公司没有履行转贷款协议规定的任何一项义务。
  (b)任何向上投公司贷款的贷款协议或相应的担保协议中出现协议所规定的违约情况,则依据该条款,原定到期日为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上述贷款本金的任何部分,在到期日之前加速到期并提前偿还。
  (c)由于上投公司章程或其他规定被取消、暂停、修改、放弃,使亚行合理地认为会严重地、不利地影响到项目的执行或者会影响上投公司履行项目协议义务的能力。
  5.02款 根据贷款规则8.07(d)规定,提前偿还的附加事件如下:本贷款协议5.01款规定的任何事件出现。

  第六条 生效
  6.01款 根据贷款规则9.01(f)款宗旨,使本贷款协议生效的附加条件有:
  (a)借款人的国务院批准本贷款协议;
  (b)经营大纲和发展战略已经上投公司董事会批准并送交亚行;
  (c)转贷款协议在形式和实质内容上经亚行认可,经借款人和上投公司签字生效实施,具备完整的效力,其条款对协议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且仅以本贷款协议生效为前提。
  6.02款 根据贷款规则9.02(d)款,在送呈亚行的意见书中,须包括下述附加内容:转贷款协议已经借款人和上投公司及时地授权或批准、签字生效,其条款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仅以本贷款协议的生效为前提。
  6.03款 根据贷款规则9.04款宗旨,本贷款协议签署后的第90天,为协议生效日。

  第七条 权力的委托
  7.01款 借款人委托上投公司为代理人,采取任何行动或者根据贷款协议2.05、3.03、3.04款的要求和规定,以及贷款规则5.01、5.02、5.03、5.04、5.05款的要求和允许签订协议。
  7.02款 根据本贷款协议7.01款规定,由借款人授权委托上投公司所采取的行动或签订的协议,对借款人有完全的约束力,具有如同借款人自身行动的同等效力。
  7.03款 根据本贷款协议7.01款规定上投公司受托所取得的权力,可以通过借款人和亚行签订协议予以废除或修改。

  第八条 其他问题
  8.01款 根据贷款规则11.02款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行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8.02款 根据贷款规则11.01款,确定下列地址:
  借款人地址: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三里河
    电报地址:北京,人民银行
    电传号码:22612、PBCHO.CN
  银行地址:
    亚洲开发银行
    邮箱:789
    菲律宾 马尼拉
    电报地址:马尼拉 亚发银行
    电报号码:
    23103 ADB PH(RCA)
    40571 ADB PM(ITT)
    63587 ADB PN(ETPI)
    传真号码:(63—2)741—7961

  本贷款协议由双方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各自的授权代表签字,并送交亚行的总部,签字日期为前述之日期。
  注:附件一、二、三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亚洲开发银行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王英凡               斯坦利·卡茨
   (签字)               (签字)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的通知

国烟办[2004]437号


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为保持良好的烟叶收购秩序,提高对烟农的服务水平,严肃收购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叶的专卖管理规定和烟叶收购政策,根据《烟草行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和行业各项规章制度,国家局制定了《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确保烟叶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00四年七月八日


2004年烟叶收购工作的要求和纪律


  为保持良好的烟叶收购秩序,提高对烟农服务水平,严肃收购纪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烟叶的专卖管理规定和烟叶收购政策,现对烟叶收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和纪律。

  一、七条要求
  1.严格按合同收购,制止超计划收购。合同内烟叶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2.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要全面推行收购预检制,完善预检方案,技术员分片入户,帮助烟农分级。继续推行约时定点、分期分批的交售方式。有条件的产区要组织运输工具,帮助烟农售烟。增强对烟农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烟农满意度。 
  3.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货款。按国家烟叶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收购、调拨烟叶,坚决制止价外补贴和加价收购。要当场兑现烟农烟叶款,严禁“打白条”。
  4.坚持烟叶国家标准,确保等级质量。要强化对验级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对样收购,不准提级、压级收购。全面推行封闭收购、密码验级制度。严格执行烟叶购销合同,提高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
  5.强化专卖管理。严格执行烟叶专卖管理规定,严禁跨区收购,严厉打击内外勾结,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6.加强监督检查。成立烟叶收购工作督查组和质量检查组,检查国家各项收购政策的落实,协调毗邻边界收购秩序,检查收购和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烟叶收购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
  7.健全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烟叶收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收购工作作为当前主要任务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收购工作预警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杜绝恶性事件。

  二、五条纪律
  1.严禁不按合同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2.严禁跨区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3.严禁加价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4.严禁内外勾结,体外循环,非法从系统外收购烟叶,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5.严禁降低标准收购烟叶,凡执行国家烟叶标准不到位、收购等级合格率和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严重偏低的,全行业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