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法律维权途径之探索/张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23:27:35   浏览:9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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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从送大便到寄寿衣,一桩桩“淘宝门”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也挑战着国家法律权威。“淘宝门”侵犯了消费者法律权益毋庸置疑,但为何消费者屡遭侵犯却鲜有人诉诸法律?这与我国网络立法的尴尬现状不无关系。本文将对网络购物维权的法律途径进行探索。

  关键词:网络购物 消费者权益 维权 法律

  2012年5月,一淘宝用户因给了差评而收到卖家寄送的寿衣,此事件在网上爆出后引起轩然大波,被称作“淘宝寿衣门”。 从之前的送大便、公开买家信息,到如今的送寿衣、恐吓买家,买家俨然成为最大的受害一方。动辄整蛊报复的行为不仅激化买卖双方的矛盾,还可能会影响整个网购的健康发展。隐藏在这些“门”背后的是严重的道德缺失和法律制约的缺失。我国互联网购物发展步子迈得太大太快,以至于忽略了重要的网络立法制约。如果再不加强网络道德建设,没有一个可信的、健康的网络法制环境和维权方式,明天不知等待我们的又是什么“门”?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现状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寄送大便、寄送寿衣的行为,明显是对于消费者人格尊严的极大损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消费者人格尊严在法律上归在名誉权内,可以依据名誉侵权要求商家承担侵权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商家行为造成消费者严重的精神损害,如神志恍惚、精神衰弱等,消费者可以要求商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4、《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写恐吓信或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情节较严重的…消费者生认为自己受到了恐吓,可以报警。例如“寿衣门”中送寿衣可以被归入“其他方法”一类。若卖家主观意识不良,在法律上来说可能会构成恐吓,轻微的则属于《治安管理条例》处罚范围,严重的属于刑事犯罪。

  5、上升到法的价值来看,笔者认为“淘宝门”卖家行为还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其基本理论依据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和“权利不可滥用”的辨证统一性。“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意味着民事主体在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则和法律不禁止的条件下,可自愿选择满足或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行为。“权利不可滥用”意味着对民事主体权利行使时,其行为应符合善良风俗习惯,并不损害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一般的公共秩序要求。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一贯注重“德行教化”的作用,由此造就了中华法系偏重伦理性的法律精神。尤其是在法律不足以评价主体行为时,公序良俗原则可以限制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及权利滥用。

  二、网络购物中消费者维权的尴尬现状

  经营者强势地位

  1、狡兔三窟,利用网络平台的虚拟性来逃避各种实名认证的规制行为,如用多个名称,网址,在自己的工商备案登记中写正在变更受理中等。

  2、经营者不以真实姓名交易,消费者发现问题,难以找到商家。监督部门也由于无法得知经营者真实身份而不能对其进行查处。

  3、霸王条款,往往声明不承担三包,没有退换货,不随产品开具收款凭证等,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重要证据无法获取。

  消费者弱势地位

  1、消费者对商家的情况和经营实力不够了解,经营者是否能提供其承诺的商品和服务,消费者无从得知的。

  2、由于信息偏差,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有限,对产品的实际质量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瑕疵无法得知。

  3、现在诉讼法中也少有对网络消费者权利的规定,网络消费者请求司法救济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限制。

  消费者通过司法途径维权的困惑

  1、立法水平低

  目前鲜有法律规定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保障问题。而且在仅有不多的立法中也存在着立法水平低、立法滞后、立法层级低的状况,且多头管理,规制冲突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个局面导致了消费者不能依据现有的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责任主体难确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识。但是网络交易环境下,销售商一般不告知其企业名称及标记,至于是否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哪登记,能否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公司住所地等问题,对消费者来讲茫然无知,一旦产生纠纷,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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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困境分析

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制度,一直以来中国农村依靠的是熟人社会的宗法以及村干部的权威等形式去解决社会生活中的问题。一位美国的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曾谈过“中国不缺少经济学,缺的是法律”,可见法律在中国的重要性。我国农村一般都属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生活水平差的地区,通常人们首先都会想到先发展这些地区的经济,然后才会有其他的诸如法律意识、社会结构等因素的考虑,因此我们在分析农村法治的困境时,首先从经济方面去解析。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相继指定了许多法律,为经济建设给予了良好的制度支撑,然而这些制度一直都无法在农村很好的实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守法的收益小于成本。首先从成本与收益角度分析,成本与收益是经济学考虑的重点问题,在实行法治的时候也必须考虑,因为人都是社会经济人,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会对成本和收入进行一番盘算,如果守法的成本大于收益,则必然会选择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我国农村面积广大,居住较为分散,村民的接触面也相对狭窄,通常发生的纠纷在群族邻里之间,彼此之间熟悉,而且可能有一定的连带关系。“熟人之间一般不需要法律,或者需要很少的法律”。因此村民之间诉诸法律会承受相当大的社会成本,而其承受的其他成本也是非常大的。在成本与收益权横之间,村民往往选择眼前成本小的非诉方式。70年代末,中国农村改革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由于相应财产制度的缺失,往往导致许多农村土地的不稳定性,甚至公权力的滥用,影响了法律的权威。从自然经济和计划发展而来的农村经济自然缺乏市场经济生存的土壤,即使政府在大力推进市场经济,其作用也是十分有限的。我们知道,市场经济是以“契约”为基础的;我国农民所具有的非市场个体性限制了其成为“契约”的一方主体;以其他的诸如血缘、宗亲等关系为基础的建立的社会关系,抑制了中国农村的法治化。通过以上简单的解析,我国农村实现法治化存在的生产力、经济制度等方面的困境整体影响了农村法治的建设,使农村法治成为我国法治的桎梏。

法文化是社会文化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潜于人内在的隐文化和嵌于社会外在的显文化。隐性法文化是指人们的法律思想、意识。其包括不同的层次内容,法律意识应是主要的表现层次。法治社会需要人们不仅要守法,而且应该从这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发展到运用法律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在我国农村尤其缺乏。显性文化则表现为法制制度,法律实施和法律组织等。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治理农村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与深根于农村的潜规则往往会发生冲突,进而会影响其效力。于此同时我国有关农村的法律又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现的较多,层次较低。这些法律制度不能一次性改变隐性文化层面的潜规则,需要经过多元、长期的竞争反复,不断的博弈,使这些法律制度获得正当性的认可,并被农村社会所遵守。这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法律制度如果不能与潜在的隐性文化相吻合则会导致法律正当性的否定。从另一个层面看,法治化还需要司法的独立,法律组织的的健全、相应拨款支持运作、这些必然影响法院审判独立性和公正性,进而影响人们对法律的评价,使农村法治文化的生长不断受到其他因素的挟持,导致其从内、外两个层面上走入文化困境。

二、解决方略

法治是中国社会转型的必然选择,也是世界发展趋势的必然要求。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处于转型的特殊时期,我们应抓住这个关键时期,作好法制的实施工作,力求走出农村法治的困境,从而建立农村法治社会。

(1)农村法治的重要主体是农民,也是农村法治实现基础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民创造了村民自治、依法治村这种种适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管理形式,使中国农村逐步由“政治秩序”向“法律秩序”取向转变。农村法治与其他建设一样,没有农民的参加是不可想象的。实践中我们应按法治的标准要求,在提高农民教育水平的同时,进行必要的法制教育,不断培养其法治主体意识,增加其法治主体的知识,强化其法治主体的能力。

(2)建立法治社会需要相应的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现代文化和社会和谐,如果没有良好的基础,即使政府强力推行效果也是暂时的。经济基础、现代文化对农村法治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和谐对法治社会建设亦是至关重要的。这四个基础是相互的,其中以经济基础为起点,以社会和谐为落脚点,最终构建一个和谐的法治社会。

(3)一个和谐的社会需要一定的机制维护,法治社会更是如此。首先,约束政府权力,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执法制度。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权力,其权力即便是由法律授权也需要由法律来限制,同时政府又为法律提供强力支持,政府必须为全民树立守法形象,从而维护法律的权威。农村还有村干部问题,村干部某种程度代表政府和法律的形象,必须提高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其次,坚持司法独立,完善司法制度,法治社会里只有坚持司法的独立性,才能保护法律的公正、公平。为保证司法独立,维护法律权威,提高司法效率,对农村基层司法组织的合理构架是必需考量的问题,一些如巡回法庭,临时法庭的措施可进一步完善实施。最后,完善法律监督体系。法律监督包括司法对其他机构的监督,也包括外部对司法监督,还需相应的社会监督。

农村法治化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面对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必须在发展中解决。实现和谐社会要求我们从社会整体和城乡差异的实际探寻走出农村法治实施的困境途径。期望更多的人能关注并参与到中国农村法治进程中来。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孟琳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一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科字〔2008〕1号


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十一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七日










山东省“十一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

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山东省文化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加强高等学校的科学研究工作,规范和加强山东省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山东省“高教强省”行动计划》,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是指山东省“十一五”“高教强省”行动计划重点建设项目中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强化建设重点实验室和省级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强化建设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以下简称重点研究基地)。

第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区域文化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育优秀科学家、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四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国家和山东省经济、社会、文化、科技发展战略目标,面向学术前沿和山东省现代化建设需要,开展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为主的创新性研究,培养高层次创新性人才。其目标是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为相关学术领域和行业提供科研成果和技术支撑,为培育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奠定基础。

第五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其依托单位科研平台建设的重点,依托单位应将其列入重点建设和发展规划。

第六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依托单位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科研实体,依托单位要赋予重点研究基地相对独立的人事权和相应的财务管理职责。

第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研究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接受定期评估,优胜劣汰,动态发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省教育厅是重点研究基地的组织领导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及山东省有关重点实验室、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规章,编制重点研究基地发展规划,制定相关的政策文件,指导重点研究基地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二)审批《山东省“十一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山东省“十一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书》)。

(三)聘任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四)会同财政厅安排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补助经费。

(五)组织检查、评估和验收。

第十条 高等学校是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校(院)长负责的,学校相关部门参加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决策机构,研究解决重点研究基地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二)组织论证本单位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任务书》,并将其作为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项目实施的基本文件和验收的主要依据。

(三)推荐重点研究基地主任和基地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重点研究基地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四)将重点研究基地建设列入学校建设与发展规划。

(五)根据《任务书》安排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费用,提供其它配套条件。

(六)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七)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年度考核,做好重点研究基地检查、评估和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基地主任负责制。

第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主任的任职条件是:(1)本领域国内外知名的专家,(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凝聚力,(3)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水平,(4)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原则上任期为5年,每年在科研基地工作时间不得少于9个月。

第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必须设立相应的工作人员,负责基地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条 基地学术委员会是重点研究基地的学术领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研究基地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核基地建设发展规划,审议、安排基地的重大学术活动,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研究基地主任要向学术委员会委员作基地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11人,应为单数,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为促进研究人员的流动和学科间的相互渗透,重点研究基地的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规模理工农医类一般不少于15人、人文社科类不少于7人,不可与其它基地人员交叉;要按需设岗,按岗聘任。

要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注意吸引和培养优秀青年人才,并努力吸引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加大开放力度,根据自身的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发布开放课题指南;积极开展国内外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可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从事合作研究或担任顾问,依托单位要提供配套条件和基金,逐步扩大开放研究和流动人员的比例。

第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可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地共建,鼓励国内外企业、政府、个人以不同形式向研究基地捐赠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设立访问学者基金、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基地人员(包括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研究基地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重点研究基地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基地人员,凡涉及科研基地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重点研究基地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重点研究基地要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研究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学术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学术资源共享的互利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突出优势的科研组织机制,有利于学术水平提高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二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应重视和加强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要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安全运行,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重视和加强学术道德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重点研究基地的信息化工作。重点研究基地必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第二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是学术机构,不允许以其名义,从事或参加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重点研究基地的运行状况,省教育厅可调整重点研究基地的布局、组成;重点研究基地确有需要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基地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和专家组论证、依托单位核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设立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省直属高校的强化建设重点实验室、强化建设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国家重点实验室;对于“十一五”期间进入“国家队”的省内重点建设项目,给予奖励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重点研究基地建设。

第二十六条 省专项补助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年度拨付。依托单位配套经费必须按照《任务书》确定的数额,及时到位;否则将停拨后续省专项建设补助经费。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单位自行筹措。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是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必须至少按1:1配套省拨专项建设补助经费,每年的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要列入单位年度预算。重点研究基地要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使每个强化建设的重点研究基地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不低于8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200万元;使每个重点研究基地5年的建设经费理工农医类不低于4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100万元。重点研究基地用房面积理工农医类不低于2000平方米,人文社科类不低于300平方米。

第二十八条 依托单位应当对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资金进行专户明细核算和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其中用于硬件建设部分(如购置仪器设备、先进软件、图书资料等),理工农医类基地不低于70%,人文社科类基地不低于40%。基地建设形成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由依托单位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经费的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和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繁杂手续。依托单位内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第三十条 依托单位要对利用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设立资产专户。

第三十一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任务完成后,依托单位要继续为基地进一步发展和日常运行提供经费。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重点研究基地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制度。

第三十三条 重点研究基地必须编制年度工作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后,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的《山东省“十一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工作年报》(格式见附件3)、《山东省“十一五”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工作年报》(格式见附件4)报送省教育厅。

第三十四条 省教育厅将于2008年组织重点研究基地的中期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制度建设、学术队伍建设、条件建设、建设效益及人才培养情况等。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被评估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予以鼓励;对评估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视具体情况给予通报、限期整顿、减少拨款、停止拨款、撤销资格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十一五”末,省教育厅将对重点研究基地进行验收,考核其总体建设目标完成情况及建设成效,对强化建设的重点研究基地,着重考核其标志性成果和为经济社会发展所作出的贡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验收为优秀的重点研究基地,在下一轮省高校强化建设重点研究基地遴选中给予优先考虑,并优先推荐申报省或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验收为不合格的重点研究基地,取消其下一轮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资格,并减少依托单位下一轮重点研究基地的申报数量。

第三十六条 列入强化建设的重点研究基地,如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强化建设的,依托单位可提出退出申请,经省教育厅批准后,不再列入强化建设行列。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重点研究基地的命名要规范、统一。

重点实验室统一命名为“山东省高校××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英文名称为“Key Lab of ×× in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 (×× University) ”。如:山东省高校软件工程重点实验室(山东大学); Key Lab of software engineering in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 (Shandong University) 。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统一命名为“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 XX大学XX研究中心(所)”;英文名称为“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 , ××Research Center (Institute) of ×× University”。如:山东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山东大学东方考古研究中心; Key Research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in Universities of Shandong, Oriental Archaeology Research Center of Shandong University。

第三十八条 重点研究基地标牌和印章的制作标准另行发布。

第三十九条 重点研究基地建设依托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