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律师政治参与的途径与价值/张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20:18:23   浏览:817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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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栋 华东政法大学 副教授



关键词: 律师/政治参与/公共事务
内容提要: 律师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乃是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尺之一。作为法律的掌握者,律师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良好条件。对一个国家的管理者来说,律师阶层的角色是重要并极富开拓性的,其作用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参与立法,促进法律进步;进入国家政权机关任职;影响公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以及联系公众与政府,及时反映社会利益诉求等方面。律师是促进民主政治的重要力量,应当在我国的政治生活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史上,没有人能够否认律师在政治生活中发挥的重大作用。例如,在美国,“现在每20位律师中有两位是联邦政府、州政府、县政府和市政府的雇员,司法部门还不计算在内。……律师人数占美国参议院人数的2/3,占众议院人数的1/2,占州长人数的1/2至2/3。可以这样说,美国律师扮演的一个很重要的角色,即向政府部门输送公务员”,尤其突出的是“美国历届三十六位总统中有二十三位曾经是律师”。[1]其他发达国家如英、法、德国的律师在政府中供职的情况与美国相似。当然,律师参与政治生活最根本的理由是法治或依法治国本身。通过修宪,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但是,这里所谓的法并不仅仅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条文,它还包括一整套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法律家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以及法治的意识。由法官、检察官以及律师所构成的法律家群体正是这种知识、方法和意识的载体。[2]在这个意义上说,律师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程度乃是一国法治实现程度的标尺之一。作为法律的掌握者,律师具有参与公共事务的良好条件。他们将诉讼中得来的经验带入国家的治理之中,对于法治政府的形成起了推动作用。对一个国家的管理者来说,律师阶层的角色是重要并极富开拓性的,其作用的实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参与立法,促进法律进步

近年来,我国律师经常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工作,如《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多部法律的修改都广泛地征求律师的建议。2001年9月25日,中国首例由律师起草的地方法规《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经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并于当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草案的通过标志着我国在律师参与立法的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

律师对法律进步的贡献主要表现在参与立法上。律师拥有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司法实践经验,可为立法工作提供有效的帮助。律师是最重要的法律服务阶层,直接面对法官、检察官和当事人,通过与公诉人的唇枪舌剑或者与对方当事人针锋相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站在司法实践的最前沿,最了解法律适用的实际效用。律师通过其对法律适用、司法实践的切身观察、体会,将意见提交立法机关,可以弥补职能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现状脱节的最大不足。此外,律师通过与当事人打交道,对社会进行观察了解,清楚民众的想法,聆听民间的声音,他们的立法建议更加贴近实际,如此反映在立法工作中,更容易改进立法工作,同时也能通过反映民众的意见,获得民众对法律的尊重。因此,律师的职业特质和职业个性决定律师参与立法是很自然、很合理的事情。律师具有广泛的知识、敏捷的思维、严密的逻辑、雄辩的口才和很强的文字表达能力,并且进行着长期的法律实践,能够及时地发现法律的缺陷和漏洞,这些为律师参与各级立法机关的立法提供了天然的基础。在美国,律师历来是法律起草委员会的重要成员,从1900年起,律师就占美国立法机构中全部职位的1/4以上。日本《律师法》第1条规定,“律师要在诚实执行职务的基础上,努力维持社会秩序及改善法律制度”。在改善法律制度方面,日本律师做了大量的工作,例如关于少年的立法,因为律师界的反对,使得严惩少年犯罪案件的立法意图未能实现。而在我国,律师的用武之地主要限于司法领域,律师这个“天然的立法资源”被长期忽视。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中律师所占比例虽然很小,但也呈稳中有升之势。

律师参与立法,可以有效地防止部门立法和行业立法的腐败。起草主体的单一化、局部化和地方化是阻碍立法质量提高的关键。从过去制定法规的立法惯例看,多数是由政府各职能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承担起草任务。由于起草主体单一,个别部门或者行业协会都存在各自的局部利益。在立法实践中,一些部门容易将本部门的利益不适当地融入一些法规的草案之中,有时甚至通过起草的便利争夺管理权和执法权,扩大部门权力和利益。在古希腊城邦,为了防止立法的腐败,立法工作都是“邦外人”来操作的。现代律师的产生,是民主政治的产物。市场经济条件下,需要律师有自身的独立性,成为“邦外人”。而这种独立性反映在立法工作中,恰好是立法工作摆脱行政化,避免立法腐败所必须的。

律师参与立法,可以缓解“大众立法”与“精英立法”的冲突。随着法治现代化的进一步深入,我国立法已越来越公正透明,公众以及各种利益集团介入的情况也越来越多,利益博弈已进入立法层面。可以说我们正逐步走向一个透明立法的“立法博弈”的时代。“立法博弈”构成了对“部门立法”的有效监督,抑制了立法不公正的产生,但要使“立法博弈”下的法律更加公平、公正,必须建立一种理性的、平等的“立法博弈”的机制。律师的客观性、中立性和专业性决定了其是“立法博弈”下一个不可或缺的代表社会利益的利益集团。平衡“大众立法”和“精英立法”的冲突需要律师参与。从理论上讲,“大众立法”应当是最真实、最纯粹和最高级的立法形式,但正如萨托利所疑惑的那样,“从原则上大可以认为,亲自行使权力应当是胜于把权力委托给别人,基于公众参与的制度比代议制更安全或更完善。但历史表明,古希腊的民主制度和中世纪的公社,不知为什么总是既骚乱又短命。”[3]究其原因,“大众立法”有其固有的弊端,如理性缺乏、知识欠缺、效率低下等等。相反,由“立法精英”负责立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不仅能够克服立法效率低、立法成本高、智力支持不足等问题,更重要的是,深谙法治理念、具备知识素养、富于立法技巧的“立法精英”,能够对狂热、盲目的民意作出冷静、睿智的判断,并在立法中理性、审慎地予以体现。但是“精英立法”可能导致立法权享有者和实际立法者的分离,会产生立法的民主合法性危机,民众的立法话语权如何才能体现?立法如何体现“民意”?如何保护民众利益不被侵犯?立法内容的平等性体现为在立法过程中要实现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有些情况下甚至要向私权利作适当的倾斜,以维护实质上的公平。律师职业是一种社会中间组织,其权力来源是介于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的一种社会权力。其性质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从事法律服务过程中有足够的机会了解公众的法律诉求,律师以民间身份参与立法,某种意义上说是民众参与立法的一种形式。在民意机关的立法过程中,通过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律师间的辩论交锋,可以达到各种利益的平衡与协调;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律师作为一种私权利的代表可以防止公权力的独断专行,实现公权力和私权利的平衡,从而使立法更加民主、公平。

律师参与立法,可以增强社会的认同感,提升律师的法律地位。律师参与立法是律师的政治功能的体现。在我国,律师作为治理国家和社会的天然资源被忽视了,他们更多的是被定位为“经济人”,是与政治无关的“边缘化”群体。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恢复了律师制度,律师成为最早摆脱政府色彩的市场中介服务人员。高学历、高收入使律师成为中国最热门的行业之一。他们通过运用自身的法律知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在法庭上,律师当众为法官斥责者有之,为公诉人羞辱者有之;在法庭外,律师为当事人拒之门外,甚至殴打致伤者有之。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律师尚未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一方面,与少数律师不甘“清贫”,违反职业道德,违法操作,自毁长城有关。律师通过对立法活动的主动参与,有利于树立其法律服务阶层的形象,同时,有助于律师队伍提高整体素质,增强民众对律师职业的认同感,也有利于法治化的进程。

二、进入国家政权机关任职

从世界范围来看,通过直接从事政府工作,成为政治生活的成员是律师参与政治的最重要的体现和最根本的方式。因为律师只有进入国家机关任职,才能直接将自己的政治观点、执政方式等付诸实施,才能直接使各种利益诉求变为公共产品输出,从而实现自己的政治追求和社会价值。美国许多州长、议员乃至总统都是由律师来担任即是这一方式的最好注解。律师通过角色转化,直接从事政府工作,不但能够提高政府对法律的重视程度,还可以增强政府在法律框架内处理问题的能力。我们不能期待由不懂法律,甚至视法律为羁绊的人组成的政府会真正施行法治。律师对法律规则有着敏锐的洞察,他们走向政治,能将法律职业的思维方式、行为模式融入政府的管理之中。托克维尔指出,在美国“大部分公务人员都是或曾经是法学家,所以他们把自己固有的习惯和思想方法都应用到公务活动中去”[4](“法学家”包括但不限于律师)。律师的职业属性也与法治政府的运作模式存在内生的相通。现代法治政府要求执政者在理性的决策程序下,加强对多元利益的认知,做到平息社会纠纷,消除社会矛盾,使得权力的运行呈现一种良性平稳的状态。律师具有理性审慎的思维方式和运用法律熟练地解决社会纷争的能力,其在把握法治的理念,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平衡不同利益的冲突上,较之其他社会成员具有更为明显的优势。“律师们对不同利益的敏锐观察,对法律规范的准确把握,对论辩技巧的熟练运用,正是他们成为现代政府里最活跃也是最重要角色的原因。”[5]

三、影响公正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现代社会中,政府承担了大量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职能。律师则从法律的角度,对政府的活动提出意见及建议,从而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从律师的知识特点角度来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知识,同时也是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各类问题的专家。政府的许多重大决策都面临着许多层次的法律关系,可能涉及行政法、民法等各个方面。政府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可能也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未必具有全面的法律知识,尤其缺乏综合处理各种法律关系的能力,因而律师可以协助政府机关把好重大决策的法律关口。从律师的职业特性角度看,律师同法学理论专家比较,对于法律实务中出现的涉及社会政治经济生活方方面面综合的法律往往更有全面的了解与研究。同时,律师每天参与大量法律实务,诉讼经验丰富,积累了丰富的法律风险的防范经验。从这个角度来看,律师参与政府重大决策法律风险防范,可以从合法性方面给政府重大决策把关。从律师的独立身份角度来看,律师作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职人员,有自由工作者具有的独立的身份,不存在制度限制及公正性的怀疑问题,其参与立法有利于提升政府形象。另外,律师独立于行政机关,这也是与政府所属的法制办等政府法律专职人员的区别所在。法制办专职人员在行政上隶属于政府,在人事及财政上都受政府支配,因此在具体的政府重大决策过程中,他们所提的法律意见有时候会流于形式,而律师不同,律师有自己独立的收入,管理体制上也不直接受制于政府,由于其民间身份,可以独立发表观点,可以从民众角度出发,敢于向政府“挑刺”。可见,律师对公共政策的决策和执行的影响对于维护法治及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律师参政议政是一种重要的监督方式,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减少滥用公权行为的发生,推动全社会牢固树立和大力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使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各项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在形式上,律师以法律顾问的形式参与政府的决策,充当执法参谋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式。

四、联系公众与政府,及时反映社会利益诉求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广泛接触社会各阶层,了解各阶层的利益诉求,通过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利益表达,使国家适时采取相应措施满足社会利益诉求,以维护国家的政治稳定。政治稳定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政治统治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协调,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国家机构有序运转,二是公众同政府关系协调一致。政治参与和政治稳定之间存在着辩证的关系。一方面,政治稳定是实现普遍公民有效政治参与的前提和基础。只有保持政治稳定,不断建立和完善有序的政治参与机制,才能为公民提供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和渠道。另一方面,有序的政治参与可以有效促进和维护政治稳定。因为政治参与是公民与政治体系发生联系的最直接的形式,必然影响到政治利益的分配。每个公民都想通过政治参与来获取自己想要获取的政治利益。事实上,他们也是以能够得到或部分得到相应的满足为限度的。[6]有序的政治参与意味着政治系统输入公众利益诉求,使政府获得全面而又具体可靠的政治资源,输出相应的政治产品以满足公众的不同需求。“事实表明,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常常导致国民产品更平等的分配”,[7]从而促进社会的公平和社会福利的发展,增进公众对国家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从而带来政治系统的稳定。必须指出的是,政治参与并不必然与政治稳定成正比关系,不适当的政治参与则会破坏政治稳定。实践表明,面对利益主体多元化、资源配置市场化的新情况,政府在加强社会管理中,遇到社会矛盾时如果总是冲在最前面,事事与群众直接面对,容易丧失回旋余地,削弱政府的公信力。而解决这些民事矛盾、行政矛盾和刑事矛盾的纠纷,以律师为代表的社会中介组织人员身份超脱独立、有高度专业知识,在政府、经济实体和群众之间能起到沟通和平衡的独特作用,有利于建立全过程、多渠道、全方位、法治化与柔性化的社会矛盾调节机制。律师也可以法律顾问的身份协助政府管理,为政府提供法律咨询、草拟规范性文件、代理法律事务等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注释:
[1]参见[美]马丁·梅耶:《美国律师》,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1页。
[2]贺卫方:《律师的政治参与》,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3期。
[3][美]乔·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东方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页。
[4][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10页。
[5]贺卫方:《律师的政治参与》,载《中国律师》2001年第3期。
[6][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184页。
[7][美]塞缪尔·亨廷顿、琼·纳尔逊:《难以抉择》,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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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废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外来劳动力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3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的行为,合理调节劳动力市场,保障用工单位和外来劳动力的全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劳动监督检查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工单位、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外埠用工单位,以及外来劳动力,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人才流动管理,按照《哈尔滨市人才流动管理条例》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来劳动力,是指无本市常住户口来本市就业的人员,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人员,本市范围内区与县(市)、县(市与县(市)之间流动的就业人员。
  第四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劳动力需求善,提出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工种,经市政府批准后,定期予以公布。
  第五条 市劳动行政部门是本市外来劳动力就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和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工作分工,负责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和监督。
  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外来劳动力的管理和监督。
  建设行政、公安、工商行政、计划生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对外来劳动力进行管理。
  第二章 外来劳动力
  第六条 外来劳动人员来本市就业,应当在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办理《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以下简称《登记卡》)和《婚育证明》。
  第七条 外来劳动人员来本市后,应当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第八条 外来劳动人员来本市就业从事技术工种作业的,应当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取得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或者认定的《职来资格证书》。
  外来劳动人员在输出地已经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应当经过本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九条 外来劳动人员应当持下列证件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黑龙江省外来人员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
  (一)《登记卡》;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
  (三)《暂住证》;
  (四)从事技术工种作业的还应当持《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用工单位
  第十条 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本市市区内的市属单位、外埠施工单位、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部分单位,向市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其它单位向所在区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县(市)辖区内的用工单位,向所在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早报。
  第十一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对用工单位的申报进行审核,对符合允许使用外来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的,在10日内下达《招用外来劳动力就业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用工单位应当根本《通知书》限定的招用数量和工种组织招收外来劳动力。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到外地招用劳动力,应当经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跨省的还应当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可以通过经批准的职业介绍机构组织招收。
  第十四条 用工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招用无《登记卡》或者《就业证》的外来劳动人员;
  (二)招用无《职业资格证书》的外来劳动人员从事技术工种作业。
  第十五条 进入本市从事施工作业的外埠用工单位,可以凭《营业执照》、本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证件,到市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办理外来劳动力《就业证》。
  第十六条 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应当为其提供符合法津、法规规定的劳动条件和生活条件,并承担治安保卫责任。
  第十七条 用工单位和被招用的外来劳动人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省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八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招工结束后15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为被招用的外来劳动人员办理就业资格审查、劳动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已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用工单位和已就业的外来劳动人员,应当按照省政府规定的如下标准向劳动行政部门缴纳劳动力调节费;
  (一)用工单位按照每人生前月30元缴纳;
  (二)外来劳动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0元缴纳,由用工单位代为扣缴。
  本市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劳动力调节费可以减半收取。本市灾区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持县(市)劳动行政部门证明,可以免缴劳动力调节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规定的,由市、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一规定,未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擅自招用外来劳动力的,责令其被子办手续,并按照每招用一个处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项规定,招用未取得《登记卡》或者《就业卡》的外来劳动人员,责令其补办手续,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500元罚款。
  (三)违反本办第十四条(二)项规定,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技术工种作业的外来劳动人员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1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用工单位未依法与招用的外来劳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令改正,处以法定代表人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用人单位50元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缴纳劳动调节费的,责令补交,并按照每一人处以1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劳动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徇么舞弊,滥施处罚。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罚款使用的标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区、县(市)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用工单位招用外来劳动力情况,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9年9月1日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的通知


2002-01-18

教财厅〔2002〕4号


  现将《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本学校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

  2002年是教育战线继续开拓前进的一年,也是教育审计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的一年。为适应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经研究,特提出2002年教育审计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进一步强化对教育经费、国有资产和经济活动的审计,促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办学效益,防止和杜绝损失、浪费现象,更好地为教育事业发展服务。

  工作目标是:加强审计规范,提高工作质量,开拓教育审计工作新局面。

  二、工作重点

  (一)预算执行审计

  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改革的深化,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等制度相继实施,使预算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各部门、各学校要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审计,根据《预算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真实、合法、效益的要求,对本部门、本学校的预算执行和决算进行审计,强化预算观念,维护预算的严肃性,提高管理水平。

  (二)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审计

  继续做好建设工程、修缮工程审计,通过审计,保证本部门、本学校合理、有效地使用建设资金;促进基建管理部门不断加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降低工程成本,使审减额相对递减。

  (三)经济责任审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是加强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的有效手段。各部门、各学校要认真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审计机构要积极配合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认真做好这项工作,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审计规范,保证审计质量,避免审计风险。

  (四)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在财务收支等经济活动中,特别是在校办企业改制、后勤社会化改革等活动中,各部门、各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资产负债情况进行审计,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五)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审计

  各部门、各学校对各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要进行认真审计。如对危房改造专项资金、“义务教育工程”专项资金、“行动计划”专项资金、“211工程”  专项资金、各项收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确保这些资金合理有效的使用。

  (六)内控制度审计

  建立各项规章、制度,是保证资产安全完整、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各项财经活动依法进行的有力措施。各部门、各学校要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有效进行审计,促进加强内部管理,保证教学、科研和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七)开展审计调查

  各部门、各学校审计机构要从本部门、本学校的实际出发,围绕中心任务,选择领导和群众关注的,对加强管理和提高效益有重要影响的,或在经济活动中具有典型代表性的事项开展专项审计调查。通过审计调查,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八)加强指导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计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内审工作的指导。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内审工作情况,总结交流经验,帮助排忧解难,促进内审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工作思路与措施

  (一)加强领导

  各部门、各学校要加强对教育审计工作的领导,这是强化内审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领导要支持和帮助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好各项审计任务,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二)转变作风,开拓创新

  落实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转变作风是搞好内审工作的关键。教育审计工作要进一步体现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精神。审计工作要加强时效性和预见性,这样不仅使内审工作日益得到重视,更重要的是为教育经济活动健康发展提供保证。

  各教育审计机构和全体审计人员要树立求真务实、踏实肯干的工作作风,不断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兢兢业业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教育内审工作要立足监督,加强服务,为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服好务。

  (三)提高工作质量,加强队伍建设

  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才能有效的履行审计职责;不断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才能适应形势对内审的要求。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审的作用,各部门、各学校要努力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审计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涉及面广,审计人员要有广泛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在教育经费大量增加、经济活动愈加频繁与复杂的条件下,内审的任务越来越重,责任越来越大,审计人员必须具备过硬的素质。

  审计人员要抓好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专业水平,积极探索教育内审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用工作的新思路开创教育审计工作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