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因素及对策展望/周小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9:25:23   浏览:850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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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因素及对策展望

周小平 宋立军

如果将社区矫正的起始日看成是2003年7月10日两院两部发布《通知》之日起,那么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已经开展两年多了。而上海早在2002年8月就率先在徐汇、普陀和闸北三个区进行了社区矫正的试点,因而也可以说,中国社区矫正已经走过了第三个年头。至今已经有18个省(区、市)进行了试点,江苏省于今年全省范围内实施。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巨大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思考其中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一些前瞻性的思考。

一、当前制约社区矫正发展的主要因素有:
(一)社区建设的不成熟,决定了社区矫正基础不牢。没有社区就没有社区矫正,没有成熟的社区就不可能形成成熟的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中国社会长期强政府弱社会。在个人与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缓冲地带。这个缓冲地带,就是社区。德国社会学家F·滕尼斯认为,社区是“一种由具有共同价值观念的同质人口所组成的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存在一种富有人情味的社会关系的社会团体。人们加入这一团体,并不是根据自己意愿的选择,而是因为他生长在这个团体。”成熟的社区不仅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更重要的是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公平、正义、人道、宽容等等观念产生的土壤。按照滕尼斯的观点,社区中的人的社会关系的特点应该是“关系密切、守望相助、富有人情味”。而过去,我们(特别是城市居民)更倾向于把自己纳入到单位中,作为“单位人”的角色而出现。社区建设滞后,导致人们在社区中难以找到自己的角色定位,一些人因此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二)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制约了社区矫正的创造性发展。从一些地方试点情况看,第一批社区矫正工作者主要由原监狱民警、原学校教育工作者、现街道司法工作者、社会招聘人员组成。他们年龄偏大、学历偏低,普遍缺乏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经验,其思想观念多与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相悖,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发展。司法所的人员普遍较少,有的街道只有一至二名司法工作人员且多数是兼职,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的时间很少。有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未受过法律的教育,甚至还出现了某些常识性错误。

(三)法律规定与实践的冲突,影响社区矫正深入发展。 随着社区矫正的开展,人们已经意识到,现行的法律与当前社区矫正的发展形势不相适应。主要表现在《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涉及社区矫正的有关条款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一是主体的不适应。例如从现实看,社区矫正按照两院两部的通知精神是由司法部门来实施的,而不是由公安来执行,这无疑是有利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但却与现行的法律相矛盾;二是程序方面的不适应。主要表现在:监狱办理假释、监外执行的手续多、效率低;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信息不能及时;对人户分离的对象,户籍地与居住地之间缺乏衔接等。

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前瞻性思考

(一)加快宏观指导下的地方立法进程。为了顺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的有效性,国家应该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但是由于中国地域广阔,各地区(社区)的情况不同,因而不宜制定统一的《社区矫正法》,最好是按照《立法法》的权限,进行地方立法。国家可以制定一部原则性较强的具有指导性的《社区矫正指导法》,既便于从宏观上进行指导,又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地方立法要有地方特色,要力戒社区矫正工作表面整齐划一,实际操作实效甚微的状况。

(二)适当扩大社区矫正适用范围。长期以来,我国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一直很窄。从数量上讲,管制刑适用率为1.26%,缓刑适用率为14.7%,假释率为1.63%,监外执行罪犯占押犯总数的1.13%。与国外社区矫正的比例相比,显然过低,宜增加比例。从对象上讲,目前只是原则上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但条件又相当的苛刻。有人提出,要在两个层面上考虑扩大社区矫正的对象范围。一是从年龄和生理角度看,未成年犯要优先适用社区矫正处遇,老、弱、病残、孕也应尽可能从宽处罚,适用社区矫正;二是从犯罪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角度看,轻罪犯和过失犯,从有利于改过自新出发,能社区矫正的就绝不监禁矫正。同时,逐渐将劳动教养纳入社区矫正体系中来。

(三)努力探索个案矫正工作。调研中发现,许多人认为,社区矫正工作不能停留在表面,而应重点放在个案矫正上。个案社会工作的特点是通过一对一的直接方式提供给案主需要的帮助。这是一种专业性很强的社会工作方法,需要专业人员去实施。华东理工大学副教授费梅苹女士认为:运用个案社会工作方法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矫正主要从三个层面(心理层面、认知层面、社会关系层面)介入。

(四)及早制定防止社区矫正对象再犯预案。首先,要做好再犯预测工作,把好矫正对象接收关,防止矫正对象危害社区成员,影响正常的社区秩序。其次,要对拒绝矫正和侵害社区成员(含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志愿者)行为进行有效防范。我们调研时发现,有的矫正机关只派一名女工作人员单独与男性矫正对象谈话,这使矫正对象性侵犯行为成为可能。志愿者往往单独行动,也容易遭遇意外。

(五)强化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缺少监督,社区矫正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要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同时,要充分保护矫正对象隐私权等合法权益,防止由于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介入,使矫正对象私权利受到侵犯。

(六)加强国际区际的交流与合作。加强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我们在社区矫正实践中博采众长,创新发展。例如,美国专家已经认识到,缓刑的监督应该在社区中,而不应在机构性的矫正场所。这就提醒我们,机构性矫正模式要慎重选择。我们更应重视与港澳台地区社区矫正的经验和教训。特别是台湾地区与大陆与许多相似的历史人文传统,其经过实证评估的经验对大陆有很大价值。例如,台湾学者已经认识到:“虽或机构性监禁措施有其长期缺点之存在,然而,无论如何,它仍然无法完全由社区矫正处遇措施完全替代,机构性监禁措施自古即已存在,未来必然也会存在,或许只是替换他种形式出现罢!”这对于目前过于强调社区矫正价值而忽视监狱对罪犯的矫正功能的人来说,值得警惕和反思。

周小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宋立军:
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
电邮:slj405@soh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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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9号(关于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



  通关作业无纸化是指海关以企业分类管理和风险分析为基础,按照风险等级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分类,运用信息化技术改变海关验核进出口企业递交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办理通关手续的做法,直接对企业通过中国电子口岸录入申报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的电子数据进行无纸审核、验放处理的通关作业方式。
  海关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自2012年8月1日启动以来,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系统运行较为平稳,社会各界反响积极。为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提升监管效能,扩大改革成效,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海关深化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试点范围:
  (一)试点企业范围扩大至海关管理类别为B类及以上企业。
  (二)北京、天津、上海、南京、杭州、宁波、福州、青岛、广州、深圳、拱北、黄埔等首批12个海关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关区全部业务现场和所有试点业务。
  (三)上述12个海关以外的其余30个海关各选取1至2个业务现场和部分业务开展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
  (四)2013年内,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下的报关单纳入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试点范围。
  二、试点企业经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在与报关所在地直属海关、第三方认证机构(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签订电子数据应用协议后,可在该海关范围内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
  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进出口企业需要委托报关企业代理报关的,应当委托经海关审核准予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通关方式的报关企业。
  三、经海关批准的试点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有纸或无纸作业方式。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的企业在货物申报时,应在电子口岸录入端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
  四、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A类企业或A类生产型企业的,申报时可不向海关发送随附单证电子数据,通关过程中根据海关要求及时提供,海关放行之日起10日内由企业向海关提交,经海关批准符合企业存单(单证暂存)条件的可由企业保管。
  对于经海关批准且选择“通关作业无纸化”方式申报的经营单位管理类别为A类非生产型企业或B类企业的,应在货物申报时向海关同时发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电子数据。
  五、各有关单位需要查阅、复制海关存档的报关单及随附单证电子数据档案时,应按照规定办理手续,海关根据电子档案出具纸质件并加盖单证管理部门印章。
  六、涉及许可证件但未实现许可证件电子数据联网核查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通关作业无纸化”作业方式。
  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38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3年4月10日



关于进行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行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



为了全面掌握我国第二、三产业的发展状况,为研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供基础信息,国务院决定,在2004年开展我国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及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国证监会负责证券业普查的组织实施工作。现将开展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此次证券业经济普查,主要是配合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全面掌握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等信息,建立健全证券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及其数据库系统。认真搞好这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对于研究制定证券业的发展规划、完善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将发挥重要作用。

二、 普查的对象和范围

此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经营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

三、 普查的内容和时间

此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费用表)。普查时点指标填报2004年12月31日数据,时期指标填报2004年年度数据。

四、 普查的组织和实施

(一) 为了加强对此次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中国证监会决定成立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证券业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二) 证券业“法人单位基本情况”、“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和“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的组织实施,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各级证券监管部门予以协助。各“法人单位财务状况”表由证券业普查机构负责。

(三) 各证券经营机构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普查工作,并填写《证券经营机构普查联系人报名单》,于2004年10月20日前,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报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公室。



联系人:武朝辉 电话:010-88061950

传真:010-88061281 电子邮箱:csrctj@csrc.gov.cn



附件一:《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

附件二:《证券经营机构普查联系人报名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零零四年九月二十一日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3]29号)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关于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国证券业的发展规模、结构、效益等情况,建立证券业经济普查数据库及基本单位名录库,为研究制定证券业发展规划,提高政府决策、管理水平提供基础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条 普查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中国证监会联合相关单位设立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证监会市场监管部。

  第四条 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4年12月31日,普查资料的调查年度为2004年。

  第五条 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中国证监会共同负担。普查经费应当统一管理,从严控制支出。

  

第二章 普查对象、范围和调查方法

第六条 普查的对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业的全部法人单位及其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具体范围包括: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公司、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及上述单位所属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概念及划分办法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执行。

证券业法人单位所属从事非证券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如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批零企业、运输企业、其他服务企业等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由地方全国经济普查机构负责实施,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七条 对各证券业法人单位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

第八条 证券业法人单位及境外证券机构驻华代表处应设立普查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普查工作。

第九条 普查对象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如实提供普查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

  

第三章 普查表式及主要内容

第十条 普查表包括《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601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602表)、《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附表》(602-1表)、《证券业资产负债表》(G639表)、《证券业损益表》(G640表)和《证券业费用明细表》(G641表)。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从业人员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一条 普查采用国家制订的统一标准和目录。主要标准包括:《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划分规定》、《统计上使用的行政区划代码结构及编制规则》《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单位隶属关系代码》、《组织机构类型与代码》、《国别(地区)统计代码》等。



第四章 普查组织实施方式

  第十二条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制定普查方案,并向各相关单位、部门布置和培训。

证券业601表、602表和602-1表(所附表式供培训用,实际执行以地方普查机构布置的为准)的组织实施,由地方普查机构负责,各级证券监管部门予以协助。G639表、G640表和G641表(所附表式供培训用,实际执行以证券业普查机构布置的为准)的组织实施由证券业普查机构负责。

证券业法人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及附属产业活动单位的普查报表填报工作。所填报的601表、602表和602-1表报地方普查机构;G639表、G640表和G641表在报证券业普查机构的同时,抄报地方普查机构。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要求对普查资料进行审核后,以电子版和纸介质两种形式报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三条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有权查阅普查对象的会计、统计原始资料;有权要求被普查单位更正其普查表中的不实之处。

  第十四条 普查工作分为四个阶段进行。2004年12月底前为普查的准备工作阶段,主要进行普查办法编制、普查对象清查、普查人员培训等工作;2005年1月为下发普查表阶段;1-4月为普查对象填写、上报普查表阶段;2005年2-7月为普查表收集,普查数据处理、汇总、评估阶段;2005年7-8月为普查数据备份、普查数据库和基本单位名录库建立和普查资料上报阶段;2005年9月-2006年为数据发布、资料开发应用、普查工作总结和评比表彰阶段。



第五章 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

  第十六条 普查的数据处理工作由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数据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制定质量控制工作细则,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对普查实施中的各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

第十八条 普查对象应严格按照普查表的填报规定和填写说明,认真填报普查表。对于不确定的内容应及时向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咨询。

填写正式普查表之前,应填写普查表草表。对草表的每一个调查项目以及每一个指标和代码进行详细审查,保证填写内容有根有据,在无逻辑性和技术性差错的情况下,再填写正式表。

填写正式普查表之后,要进行自查。作到“五核对”:1、属性指标与执照或审批手续核对;2、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数与所填报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表张数核对;3、表与表之间相关联的指标核对;4、单位内部有关职能部门之间的资料核对;5、普查资料与年报资料核对。自查确认无误后,经自查工作人员和单位相关领导签字后上报。

上报普查表时,应按相关要求同时上报普查表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并确保书面版本和电子版本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条 普查人员在接收普查表和普查数据录入、处理、汇总时,应按相关规定认真进行,责任到人。

接收普查表时,应检查报表是否齐全,确认齐全后签字给出书面签收意见。并将上报普查表的名单与发表对象名单进行核对,做到单位不重不漏。

数据录入、处理时,应对普查表内容的完备性、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检查和判断,有问题的必须查明原因,进行记录和签字。并通知原报送单位,要求其校正后重报。

数据汇总后,应对汇总结果的逻辑性和客观性进行判断,有问题的必须查明原因,核查校正,并对校正情况进行记录和签字。

第二十条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普查数据处理结束后,进行普查数据备份,并建立证券业经济普查数据库及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第六章 数据公布和资料管理

第二十一条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的相关要求对外公布、提供证券业普查资料。未经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或普查办公室批准和认可,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向外公布、提供。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经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和办公室主任签字批准后,按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相关要求向其提供证券业普查汇总资料。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普查汇总资料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经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办公室和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批准后,以普查公报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二十二条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普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者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做好普查资料的保存、管理及对外服务工作,并对普查资料进行深度开发和应用。

第七章 表彰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在普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予以表彰和奖励。具体奖励等次、奖励人员人数比例、奖励办法另行规定。

  对在普查工作中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机构和人员,提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普查资料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第一次证券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