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清产核资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傅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03:34:55   浏览:90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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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清产核资过程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傅欣


清产核资是企业所有权人对企业的各类资金、权益、债务等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进行确认的过程。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是企业的所有权人在不对企业进行直接管理的前提下掌握企业经营状况的有效手段。因为任何一个企业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都会导致企业资产的变化,在会计报表上就显示为负债的增减、所有者权益的增减以及企业总资产的增减。诚然,任何企业都是营利性的组织,都要以合法前提下的赢利最大化为目标。因此,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首要目的是检查企业的总资产是否比最初投入的资产减少了,并且检查这种减少是否合理——即检查总资产的有形流失问题。而清产核资的最终目的是检查企业总资产在增涨的前提下增涨的幅度是否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否则这种增涨是不经济的增涨,等于是总资产的无形流失。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主要方式是通过核查帐务、现有资金,确定损溢情况,进行资产重估,进而确定资产总值。
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理论上程序应由企业的所有权人发起,而不能由企业的直接经营者发起——当然,所有权人与直接经营者为同一特定主体(1)时没有必要进行启动程序人的区分,因为任何的自营机构都不会损害自身利益。这就产生了一个所有权人在清产核资问题上如何对待企业的心理问题。因为进行清产核资是一个客观行为,而清产核资的结果的产生却是主观作用于客观的结果。任何所有权人都不会希望自己的企业有亏损,都希望盈利,并且希望盈利幅度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在企业有银行贷款的情况下更希望盈利幅度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因此希望对企业的总资产进行确定,并时时进行监控,以防止资产缩水。针对企业所有权人的上述心理特征,本人认为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要从以下两个大方面着手。
第一个大方面是规范企业的会计制度。所有权人首先要规范企业报表的统一性,因为企业的直接经营者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导致企业报表的不统一。这就要求企业的所有权人在清产核资的过程中注意审查报表在一段时间内是否是连续一致的,中间有无间断,间断的原因以及间断被恢复后报表是否继续保持一致等问题,使报表体系首先有一个历史性的统一。在保证企业报表的历史性统一的基础上,审查企业在同一时段内的报表体系是否一致——如审查企业上交统计局的统计报表、上交国税局、地税局的税务报表、交予贷款银行的资产流转报表、向上级单位提交的经营报表、对公众和下级发布的报告等是否统一,有无差别(1)。但以上两个统一性审查只是形式上的清产核资,本人认为,在形式审核的基础上还要对企业进行实质的清产核资。具体来说,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过程中,主要应从以下四方面进行审核。第一,是否物证相符,即对企业现有实物进行清点,在此基础上将清点的结果与记帐凭证进行核对,看是否一致。第二,是否帐帐相帐符,即审核企业的明细帐与总帐是否一致,一定时间内的同类帐是否连续、衔接。第三,是否帐证相符,即在帐帐相符的基础上,审核记帐凭证与实际所做的帐是否一致,帐上的每笔数据是否都有相应的记帐凭证存在,相对应的记帐凭证有无更改、涂抹等可能使凭证不能反映真实情况的情形存在。第四,是否帐表相符,即审核企业所做的帐是否与企业上交的报表相一致。总之,要通过一切会计制度的规定对企业的清产核资进行审核。
第二个大方面是建立并完善现代企业制度。通常认为清产核资行为只是一个确认企业所有权人权益的问题,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建立的过程中章程的规定是否能够有效的、顺利的实施的问题,两者是互不相干的。但本人却认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清产核资二者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因为现代企业制度不仅限于将原有企业改制为公司,也包括在改制过程中建立完善的会计制度、监管机制、人事制度以及资产保护制度(1)等。这些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清产核资的顺利进行。同时,清产核资的开展是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契机,通过清产核资的有效进行,确定企业所有权人的所有权范围,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准备。
最后探讨一下进行清产核资的学理上的原因。由于进行清产核资不是企业所有权人单方的行为,是其与企业直接经营者的互动性的过程,因而不能过于强硬,采取的方法也不应过于僵化。在维持工作原则的基础上,尊重经营者的意见、照顾经营者的情绪是极其必要的。这就要求企业所有权人不能随意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而必须有选择、有理由、有步骤的进行。尽管各国实践中在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的过程中都会出现企业经营者借清产核资之机、利用清产核资过程内的混乱侵吞企业现有实际资产,或者用故意更改企业报表、记帐凭证等方式减少企业的帐面资产;更有甚者上述两种方式双管齐下。探究企业直接经营者上述行为的心理,本人认为,主要是因为企业内部激励机制不健全所致。企业直接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总会面对利益的双重选择问题,即经营过程中是实现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还是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的问题。因为这个问题不是简单的手段能解决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企业直接经营者的个人价值取向问题和个人心理问题。这种虚化的、隐性的问题,不可能通过普通的劝导、教育解决,只有建立与这种心理针锋相对的机制。这类机制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大类是惩戒机制,另一大类是激励机制。从当前实践的效果上看,惩戒机制并不适用于营利性的企业(1),只可能适用于行政部门(2),这就使激励机制在企业中的健全与完善成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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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上海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城管执〔2007〕2号   

各区县城管执法局(大队)、城管执法总队、水管处:

  为进一步加强城管监察队伍建设,现将《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七年一月四日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障和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不依法执法、不文明执法、不履行法定职责等行为,根据国家、本市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从事城管执法活动的行政督察。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其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执法纪律情况的督察。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主管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工作。市城管执法局综合执法处(筹)是城管执法督察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的督察工作。

  第四条(督察机构)

  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设置城管执法督察队(简称督察机构)。督察机构受市和区县城管执法机关的委托,承担本辖区城管执法事务的督察工作,对城管执法队伍和人员履行职责,行使职权、遵守法纪的情况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现场督察。市城管执法总队所属的督察大队对本市范围城管执法人员的执勤、执法活动进行督察。

  督察机构要定期向委托机关报告工作,每月报告督察工作的情况分析,重要情况及时报告。第五条(督察人员)

  督察人员必须参加市城管执法局统一组织的督察人员岗位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督察证》,持证上岗。

  督察工作中必须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清正廉洁,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督察人员实行定期轮岗交流制度,督察岗位任职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第六条(督察方式)

  (一)执行现场督察任务时,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着装督察或便衣督察。

  (二)着装督察或便衣督察,需当场纠正违纪城管执法人员行为时,须出示督察证件。

  (三)督察人员可以通过录音、摄影和摄像等手段收集督察证据。

  (四)督察队员应当每天填写督察工作日志,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建议。第七条(督察范围)

  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下列执勤、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一)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情况;

  (二)重大城管执法案件和投诉的处理情况;

  (三)执行《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的情况;

  (四)执行《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规定》的情况;

  (五)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

  (六)执法车辆、执法装备和执法标识使用的情况;

  (七)执法工作中其他需要督察的情况。第八条(现场处置)

  督察人员在现场督察中,发现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时,应当场予以纠正。同时使用《城管执法督察建议书》,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

  (一)不按规定着执法工作服,衣着不整,或着执法工作服在公共场所举止不端的;

  (二)着执法工作服在公共场所饮酒,或进入洗浴、按摩、舞厅、KTV包房等娱乐场所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纠正,或不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四)超越法定职责和职权,违法乱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五)执法野蛮、粗暴,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

  发现其他违反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执法纪律、执法程序、执法主体、执法依据,以及执法不作为等问题时,应填报《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第九条(违纪处理)

  城管执法机关收到《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后,必须及时派员调查,查明问题,组织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相关的督察机构;收到《城管执法督察建议书》后,必须及时查明问题,根据违纪的性质、情节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相关的督察机构。

  城管执法机关对督察中发现的严重违规违纪行为应当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社会影响较大,或一年内累计两次收到《城管执法督察通知书》、《城管执法督察建议书》,且经相关执法机关查实的执法人员应进行离岗教育。一年内连续两次离岗教育的执法人员,应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

  在督察中发现违规使用,或伪造使用城管执法车辆、标识,应责令停止使用;发现伪造、冒用城管执法证件从事违法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第十条(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纪律责任:

  1、阻挠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按规定进行督察的;

  2、隐瞒事实真相,伪造或毁灭证据的;

  3、包庇违法违纪人员的;

  4、打击报复督察人员或投诉人的;

  5、其他严重妨碍督察工作的。

  (二)督察机构及其督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1、督察工作不作为,导致城管执法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没能及时纠正,造成很坏社会影响,涉嫌渎职行为的;

  2、利用督察工作之便“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牟取私利的;

  3、对举报督察机构或督察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不调查、不报告、不处理的。第十一条(申请申诉)

  (一)对督察机构认定的违纪事实有异议的,可在接到督察通知书、督察建议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督察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二)对督察机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核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的城管执法机关提出申诉,接受申诉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复核申请、申诉期间,督察决定不停止执行。但经过接受申诉的城管执法机关复核,认为原督察决定确属不当或错误的,作出督察决定的机构应当立即变更或撤销,并在适当范围内消除影响。

  (三)对群众的投诉,经督察机构核查,证实反映的问题不实,已造成一定后果的,督察机构应当予以澄清,消除不良影响。第十三条(督察装备)

  城管执法督察机构配备督察专用车辆。

  督察人员佩戴督察专用头盔和督察臂章。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综合执法处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二O O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法定职责,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坚持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和有关机关、组织均有承办建议提案的责任,应不断增强公仆意识、法制意识和民主意识,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二章 办理职责
第四条 承办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向人民代表大会和在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建议。
第五条 承办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单位在政协全体会议期间向大会提出的和闭会期间向市政协常委会提出的对政府工作的提案。
第六条 承办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常委会组织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视察中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和提案。
第七条 承办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三章 办理原则
第八条 依法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
第九条 实事求是的原则。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凡是有条件解决的,要认真解决;因条件所限现阶段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第十条 注重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事关全局、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解决实际问题上,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第十一条 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根据内容和要求,按照现行行政体制和部门工作职责,由各级人民政府交所属部门、单位研究办理。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交办
(一)市人大、市政协大会期间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在大会闭会后,由市人民政府交办;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交市人民政府办理的建议提案,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受理后,转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
(二)省级及以上交办的建议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根据职责分工,交由相关单位办理。
(三)承办单位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建议提案,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书面理由(提案在网上说明理由),经同意后退回,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重新明确承办单位。未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同意,承办单位不得擅自退回或自行转送其他单位办理。逾期未退回的,由原定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第十三条 承办
(一)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登记、承办、审核、落实、总结、归档等制度;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清点、核对、登记、制定办理方案。
(二)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代表委员的沟通联系,通过上门走访、电话短信联系、网上沟通、寄送资料、召开座谈会、实地视察、现场办理等方式听取代表委员意见,提高办理工作实效。
  (三)建议提案所提问题需要多个单位分别办理的,承办单位应根据建议提案内容分别办理。涉及主办、会办的,由主办单位牵头,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并在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综合后答复代表和委员,并抄送会办单位;未经协商,不能单独答复。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解决的,由主办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涉及多个承办单位且不能明确主办单位、需要市人民政府协调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呈报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批示或召开协调会后明确牵头承办单位。
第十四条 答复
(一)建议提案的答复必须经过承办单位办公室和单位领导审核把关。答复文稿由经办科室起草,科室负责人初审,办公室把关,报单位分管领导审定签发,重要答复件需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审核的主要内容是: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格式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准确、清楚等。
(二)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应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对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提案,应当自交办之日起6个月内答复。
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应在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答复。
(三)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件均用A4红头公函纸,按规定的格式行文,加盖单位公章,并附上单位分管领导、经办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如遇3名以上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行文称呼选择前3位代表或委员的姓名;如遇联合提交的集体提案,行文称呼按顺序分别写出提案单位名称。建议提案办理不能以下属单位或内设机构的名义答复。答复件首页右上角应注明答复文号及办复结果类别。
建议提案办复结果分三种类别:“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不能解决,留作参考。
(四)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提案采用网上答复的同时,仍要书面答复),由承办单位一式四份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多名代表或委员联各代表或委员联名提交的建议或提案,每增加一名代表或委员相应增加一份。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将书面答复寄送代表或委员,并送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五)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交办的省级及以上建议提案,相关承办单位不得自行答复代表和委员,应将答复意见按规定格式书面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行文答复。
第十五条 落实
承办单位应认真抓好答复的落实工作。建议提案答复中承诺的事项,应及时兑现;列入规划逐步解决的事项,应跟踪落实,并不断提高建议提案所提问题的解决率。
第十六条 总结
(一)承办单位在每年10月底以前,总结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并将书面总结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年底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情况,向市政协常委会通报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情况。
(二)办理工作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对建议提案办理情况进行目标管理考核,对办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办理不认真、代表委员反映不满意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五章 网上办理
第十七条 政协提案通过市政协网上提案办理系统完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会同市政协提案委员会,在提案网上办理系统中完成提案的审查、立案、批办、改批等工作,承办单位通过提案网上办理系统进行签收、办理、答复等工作。
网上办理过程和内容要主动公开,接受政协委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办理工作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保密规定妥善处理,并向政协委员做好解释工作。
积极推行市人大代表建议网上办理工作。
第六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 目标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制定评分标准,开展考核评比和总结表彰。
第十九条 检查督办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承办单位实行检查督办制度,及时收集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随时掌握办理工作进度,做好催办、督办和检查落实工作,并通过相关渠道通报办理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意见反馈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印制建议提案办理情况《反馈意见表》,由承办单位将《反馈意见表》交领衔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对其“办理态度”和“办理结果”分别签复意见;领衔代表或委员对其办理态度或办理结果反馈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重新答复,并再次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直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满意为止。
承办单位应将《反馈意见表》随同建议提案的书面答复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第七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办、检查、评比、总结等工作,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工作,组织开展办理人员学习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要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业务科室具体承办、办公室综合协调的办理工作机制;要建立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办理工作队伍,健全办理工作网络,加强业务培训,加强对办理工作的指导,提高办理工作水平。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承办单位可依
据本规定,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湘潭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潭政办发〔2008〕64号)同时废止。